
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
2001-06-14 11:49:5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
Sanitary standard for drinking water
UDC 613.3 GB5749-85
1 總則
1.1 為貫徹“預防為主”的方針,向居民供應符合衛生要求的生活飲用水,保障人民的身體健康,特制訂本標準。1.2 本標準由供水單位和規劃設計等有關單位負責執行。各級衛生防疫站、環境衛生監測站負責監督和檢查執行情況。
在新建、擴建、改建集中式給水時,供水單位的主管部門必須會同衛生、環境保護、規劃、城建和水利等單位共同研究用水規劃,確定水源選擇、水源防護和工程設計方案,認真審查、設計,做好竣工驗收,經衛生防疫站同意后,方可投入使用。
分散式給水的水源選擇、水質鑒定、衛生防護和經常管理,由供水所在地的鄉、鎮政府委派當地有關單位研究決定。
各級公安、規劃、衛生、環境保護等單位必須協同供水單位,按標準規定的防護地帶要求,做好水源保護工作,防止污染。
1.3 本標準適用于城鄉供生活飲用的集中式給水(包括各單位自備的生活飲用水)和分散式給水。 2 水質標準和衛生要求 2.1 生活飲用水水質,不應超過下表所規定的限量。 生活飲用水水質標準
項 目
標 準 感官性狀和一般化學指標 色 色度不超過15度,并不得呈現其他異色 渾濁度(度) 不超過3度,特殊情況不超過5度 嗅和味 不得有異臭、異味 肉眼可見物 不得含有 pH 6.5-8.5 總硬度(以CzCO3,計)(mg/L) 450 鐵(Fe)(mg/L) 0.3 錳(Mn)(mg/L) 0.1 銅(Cu)(mg/L) 1.0 鋅(Zn)(mg/L) 1.0 揮發性酚類(以苯酚計)(mg/L) 0.002 硫酸鹽(mg/L) 250 氯化物(mg/L) 250 溶解性總固體(mg/L) 1000 毒理學指標 氟化物(mg/L) 1.0 氰化物(mg/L) 0.05 砷(As)(mg/L) 0.05 硒(Se)(mg/L) 00.01 汞(Hg)(mg/L) 0.001 鎘(Cd)(mg/L) 0.01 鉻(六價)(Cr6 )(mg/L) 0.05 鉛(Pb)(mg/L) 0.05 銀 0.05 硝酸鹽(以N計)(mg/L) 20 氯仿*(μg/L) 60 四氯化碳*(μg/L) 3 苯并(a)芘*(μg/L) 0.01 滴滴滴*(μg/L) >1.0 六六六*(μg/L) >5.0 細菌學指標 細菌總數(個/mL) 100 總大腸菌群(個/L) 3 游離余氯 在與水接觸30min后應不低于0.3mg/L。集中式給水除出廠水應符合上述要求外,管網末梢水不應低于0.05mg/L 放射性指標 總σ放射性(Bq/L) 0.1 總β放射性(Bq/L) 1.0 2.2 集中式給水,除應根據需要具備必要的凈化處理設備外,不論其水源是地面水或地下水,均應有消毒設施。取地下水直接供入管網的一次配水井,必要時,還應有除砂、防渾濁設施。
上一頁12 3 4 5 下一頁